式條款提供方不利的解釋’等問題。
被告馬和紗等人,透過特定渠道購入了iphone手機後,明知上述事實、也點選接受了‘使用者協議’後,卻悍然透過非法手段,對其搭載的ios作業系統進行了破壞,即俗稱的‘越獄’。
並且,更為惡劣的是,被告人還透過非法渠道獲取了一些未經過稽核的、有可能屬於我國《著作權法》、《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管理條例》中所認定的非法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