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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

拍掛”中的不規範條款。任志強表示“制度可能是好制度”的同時,例舉了三條:一、借“招拍掛”收取大量保證金,無償佔用企業資金及保證金利息;二、借“招拍掛”要求競標單位支付全部中標價款,但並不向中標人交付標的物。對未中標人又只退中標價款,甚至白佔全款利息;三、在“招拍掛”中設計強制性霸王條款,借公開交易之名行黑箱操作之實。任表示土地“招拍掛”在實施過程中如果加入不合理的條件,將導致制度僅存公開,而有失公平、公正。如何對這些做法進行有效的監督,是維護土地“招拍掛制度公平性”的關鍵。

2、政府認為,地價上漲客觀上可能影響房價,但不是主要因素。國土資源部當然不願意承擔房價飛漲的責任,堅決否認是地價拉高了房價,2005年3月31日,北京市國土資源局新聞發言人副局長張維指出,根據國內32個主要城市的資料,地價因素只佔商品房成本的23%,北京的土地成本佔商品房總成本的。

地價上漲決定房價上漲嗎(3)

3、學者各種觀點都有,而且很不統一。從總體上主要包括以下三種:

觀點一:“地價決定房價論”。認為地價是房價的基礎,水漲船高,地價的上漲必然導致房價的上漲,地價的上漲是房價上漲的主要原因。

觀點二:“房價與地價無關論”。認為在競爭性市場上,價格取決於供求關係,房地產的成本價格並不等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是由市場對房屋的供需所決定的。地價的高低並不能決定房價的最終變化。如同一地段內,以協議方式取得土地的成本明顯低於以“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的成本,但同等條件下的樓盤同期上市時房價卻鮮有差別。

觀點三:地價與房價非線性論。認為兩者之間並不呈現簡單的線性關係。地價與房價具有較大的波動性,也就是說,不能夠說地價決定著房價,或者說是影響房價的主要因素。即使地價上漲,房價也並不一定隨之上漲。

筆者曾指出土地“招拍掛”確實存在著一些問題;包括規劃問題、價格問題、公平問題等,建議對土地“招拍掛”制度進行必要的調整;一是根據不同的地塊實行分類實施的政策,二是科學處理掛牌、拍賣和招標方式在土地出讓中的應用;三是調整“價高者得”的評標標準,實行差別評標的方法,進一步完善相關的配套政策法規;四是建立中標結果公示制度加強監管。

徐滇慶則認為:房價決定地價是一個早已被亞當斯密和*等闡明瞭的經濟學常識,在房價形成的過程中房地產商根據市場需求來決定房價,而地價高低是房地產商決定是否投資一個專案的因素之一。在目前中國房地產市場上房價決定地價,而不是地價決定房價,某些房地產商將房價暴漲的原因歸結於地價上漲是顛倒了因果。

在“招拍掛”幾近瘋狂的同時,一些問題也逐步暴露出來,2005年曾經叱詫風雲的天津順弛地產資金鍊斷裂,北京南最大的經濟適用房專案瑞海新城開發商延期交房,引發群體性事件等。

面對“招拍掛”的非議,各地方政府則根據不同情況對其政策的具體操作進行了調整,比如,為降低單幅土地的總價,增加競爭的公平性,北京、廣州等地實行土地集中入市,劃小出讓地塊的範圍,2007年8月廣州一次推出11宗住宅用地,建築面積136萬平方米,動則百萬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大盤”時代終結;調整成交價與基準價價差的分配比例,增加對徵地農民和基層政府單位的返還;提高招標出讓方式的比例,對經濟適用房、兩限房及一些普通住宅專案實行綜合評標方式;部分專案採取綜合評標,“價高者得”不再是唯一的標準。

然而,中國土地市場的地王仍然頻現。“麵粉貴過麵包”的故事還在不斷地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