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000。」
我的好律師帶著勝利的微笑說:「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窩藏罪需要具備以下構成要件:即為犯罪的人提供了隱藏處所、財物,資助其隱匿或逃跑。很明顯,我的當事人給施展的5000元人民幣,屬於正常的還債行為,不存在起訴中所指稱的資助性質。觀照以上,可以推論:公訴人對我的當事人所指控的窩藏罪名不能成立。」
檢察院的問我:「麥麥,你向施展借錢,是什麼時候的事?」
我把麥克風拉到嘴邊:「1994年,那一年我買的電腦,需要證人的話,可以找到很多。」
審判長提醒我:「你不用說那麼多,問你啥就說啥。」
那人接著問:「94年的錢,到2000年才還,而且為什麼選擇施展外逃時還給他?」
我早編好了:「首先糾正一點,我並不知道當時施展是負案之身。另外,當初借錢的時候,我的經濟條件比較差,等我條件好了,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施展的錢已經多得燒手,我幾次要還他錢,他都說以後再說,就這樣一直拖著。他出差的時候——後來才清楚正是他準備外逃時,我恰好又去還他錢,他也沒有推脫,我當時很慶幸了卻了一樁心願,沒想到最後掉進這個大坑裡。」我嘆息著長出了口氣,被麥克風廣播出去了。
「那麼,施展——你在接受c縣刑警隊經濟偵查科的訊問時,說麥麥給了你5000塊錢,卻沒有說他還了你5000塊錢,這裡有你的原始筆錄。」檢察院的揚了揚手裡的材料,又舉著另一份材料沖我炫耀了一下:「麥麥,你也是在後來才非常迫切地表達說,那筆錢是還款而不是資助,最初你的供詞用的是『給』字,我注意了你的學歷和專業,我想你應該不會混淆給和還兩個概念吧。」施展我們兩個都沒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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