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兵 鞭策】《國語》曰:臧文仲言僖公曰:“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鑿;薄刑用鞭樸,以威民也。”《白虎通》曰:五刑,五帝之鞭策也。
【六典 三章】《周禮》曰:大司徒職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刑邦國。《漢書》曰:高祖初入關,約法三章。
【約法 省刑】約法見三章注。《續漢書》曰:建武二年詔曰:與中二千石諸大夫、博士、議郎,省刑罰也。
【棄灰 救火】《韓子》曰:殷之法,棄灰於街者刑。子貢以重問之仲尼,仲尼曰:“棄灰於街必燔人,人必怒,怒則鬥,鬥則三族相殺,然則雖刑之可也。”又曰:魯燒積澤,天北風,火南向。恐燒國,哀公自將眾趣救火者,人盡逐獸而火不救。乃召仲尼而下令曰:“不救火者罪,逐獸者比入禁之罪。”令下未遍,火遂救矣。
【刑書 政典】《尚書》曰:哀敬折獄,明啟刑書。又曰:《政典》曰:先時者殺無赦,不及時者殺無赦。孔安國雲:政典,夏后氏為政之典。
【燁電 積陰】《詩含·神霧》曰:燁燁震電,不寧不令;此應刑政之太暴,故震電驚人,使天下不安。《漢書》:董仲舒雲:“陽為德,陰為刑。陽常居大夏,而生育養長為事;陰居大冬,而積於虛空不用之處。以此見天之任德不任刑者也。”
【赤衣 丹筆】《漢名臣奏事》曰:《唐林》雲:秦設重刑而群盜盈山,赤衣半道。謝承《後漢書》曰:盛吉為廷尉,每至冬節,罪囚當斷,妻夜執燭,吉持丹筆,夫妻相對,垂泣決罪。
【明察 平反】《漢書》曰:於定國為廷尉,明察寬恕。黃霸等以為公平明察,雋不疑為京兆尹。每行得囚徒,其母輒問不疑有所平反,活幾何人?不疑雲多所平反,其母乃喜也。
【晝斷 秋讞】《漢書》曰:秦始皇專任刑罰,躬操文墨,晝斷獄,夜治書。《漢書》:於定國為廷尉,季秋後請讞時,上常幸宣室,齋居而決事,刑獄號平反也。
【樹槐 叢棘】《春秋·元命苞》曰:樹棘槐,聽訟於其下。棘赤心有刺,言治人者原其心不失赤;實事所以刺人,其情令各歸實。槐之言歸也,情見歸實。《周易》曰:習坎上六雲:系用微韁,置於叢棘,三歲不得,兇。王弼注曰:險峭之極,不可升也;嚴法峻整,難可犯也。宜其囚執,置於思過之地。
§詩
【虞世南《賦得慎罰詩》】帝圖光往冊,上德表鴻名;道冠二儀始,風高三代英。樂和知化洽,訟息表刑清;罰輕猶在唸,勿喜尚留情。明慎全無枉,哀矜在好生;五疵過亦察,二闢理彌精。幪巾示廉恥,嘉石務詳平;每削繁苛性,常深惻隱誠。政寬思濟猛,疑罪必從輕;於張懲不濫,陳郭憲無傾。刑措諒斯在,歡然仰頌聲。
§詔
【梁沈約《使四方士民陳刑政詔》】徑寸之寶,或隱泥沙;以人廢言,君子斯惑。朕聽朝晏罷,思闡政術,雖百辟卿士,有懷必聞。而蓄響邊遐,未臻魏闕;或屈以貧陋,或間以山川,頓足延首,無因奏達,豈所謂沉浮靡陋,遠邇兼得者哉。四方士民,若有欲陳刑政,偷儗幽遠,不能自通者,各在條布所懷於刺史二千石。有可申採,大小以聞。
【又《立左降詔》】刑乖政失,其源已久。罰罪之奏,日聞於早朝;弊獄之書,亟勞於晏寢。免黜相系,補代紛紜,一離愆囚,乃永歲月,非所以棄瑕錄用,隨分盡才者也。是故減秩居官,前代通則,貶職左遷,往朝斷軌。自今內外群司有事者,可開左降之科。
【又《降死罪詔》】朕樹洪業,光宅區宇,而本枝之慶,未廣椒掖。滕衛之地,猶缺蕃屏,言念弓韣,不能忘懷。策二子始有盤石之資,於焉彌固,慶雖自已,恩加覃及;凡死罪可降一等,五歲刑降二等,三歲刑以下,並悉原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