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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暮前三個小時內各應有一小時為引導照顧事件;最好四周歲後到九週歲時間段內,晝者依舊夜者為天夜後三個小時中的引導照顧一個小時。所謂引導照顧時間裡目前所思應為:一、晝四周歲前所行以餵食,清潔排洩處理為時間段唯有事物,後總的來說九週歲時間段裡以引導以後必須掌握衣食住行所需的種植、製造(包括煮食)、研究等為主和清潔輔助以及處理突發事件;二、夜者九週歲事件段中前四周歲其亦以清潔排洩處理為時間段唯有事物和後五週歲清潔輔助,而主要以一半時間為朗讀恰似互益行為,而且朗讀內容永遠不近相同,另外一半時間住所之內自由時間和處理必須處理突發事物。

這些詳細時間和處理方法是對於著者部分睬想下來說較為簡明明確,所以相對來說定義內容亦需選舉產生從而成為鐵則為最明確方案而內容可能會有所改動,不過當定義鐵則之後如有違者,為剝奪其必須承擔責任負責者為罪惡,及不應該存在,如若雄雌生者有所缺失以以如是以上一論後事之言斷方案處理,以組織申請者為優先,周圍單一指定照顧者為預備,與一論不同是的是從地方距離距離最近者以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