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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的較膚淺看法。區別中央軍隊或地方軍隊的屬性,主要應看其統屬關係,而不應只看其駐屯地點及職能。因此,依照元代軍隊中怯薛直屬皇帝,侍衛親軍和分成各地的蒙古軍、探馬赤軍隸屬於樞密院,漢軍及新附軍隸屬於各行省等情況,宿衛軍和鎮戍軍中的蒙古軍、探馬赤軍當屬於中央軍隊。鎮戍軍中的漢軍及新附軍,因行省具有的朝廷派出機構和地方最高官府的兩重性以及管轄方面的某些規則,也很難說是完全意義上的地方軍隊。

再來看行省掌管軍事時與朝廷的關係。元廷將漢軍及新附軍的統屬權委付於行省後,並沒有讓行省行使其軍權,而是透過授受牌符,禁止擅調軍隊,限制懲辦軍將之權,直接佈置調換戍兵和整點軍隊等環節,加強了對行省的控制。元制,除雲南行省外,各省提調軍馬的只限於兩名長官,其餘佐貳等官不得參與。各行省&ldo;提調軍馬官員&rdo;的具體人選始終由朝廷確定。朝廷對各行省提調軍馬官員的金虎符給賜,十分慎重。當行省丞相一度廢罷,平章政事二員並為行省長官時,朝廷又特地給行省平章政事頒賜金虎符,確認其&ldo;提調軍馬&rdo;的資格和權力。說明行省長官提調軍馬的權力來自朝廷,其給與、轉移取決於朝廷,並以朝廷頒賜的金虎符作為憑藉和象徵。同時,元廷對此類調軍權也有較嚴格的規定。早在成宗元貞二年(1296年)五月,即行省兼領軍事定製後一年餘,元廷下令:&ldo;諸行省非奉旨毋擅調軍&rdo;。調動行省所屬軍隊的批准權,集中於皇帝一人。行省只能遵照朝廷的號令行事。就是說,大多數情況下行省調動軍隊是奉朝廷的敕、命行事的。此項規定過分刻板,各行省距京師數千里之遙,奏報後待命而行,多半會貽誤軍機。或許是考慮到此種偏向,文宗至順元年(1330年)十二月,朝廷又改而允許行省在緊急情況下便宜發兵。行省官經常親自統率軍隊徵戰。但率軍徵戰的,不僅必須是佩有朝廷所賜金虎符的平章等官,而且每次是否由&ldo;行省宰臣親率諸道兵往討之&rdo;,也須依朝廷命令而定。行省官對所屬軍隊將領的懲辦治罪,也是其提調軍馬權力的一個方面。迄仁宗朝,元廷對行省處理軍將的限制頗嚴,&ldo;軍官犯罪,行省諮樞密院議擬,毋擅決遣&rdo;。元朝後期,上述規則逐漸放寬,行省始被允許便宜處理副下千戶(受敕官〕等下級軍官的一般犯罪和戰時貽誤軍情者。朝廷還根據政治、軍事形勢的需要,負責變更各行省轄區鎮戍軍隊的分合聚散等。對轄區鎮成軍隊的分佈,行省也可以提出增減調整等意見,稟報樞密院,轉奏朝廷。但批准與否,權在朝廷。各行省所屬鎮成軍隊的換防調動,對行省所掌軍事權力,對行省長官與鎮戍軍隊的統屬關係等,部會產生微妙影響。朝廷實施此類換防和調動時,行省官往往不很情願。如平宋後阿里海牙官至湖廣行省左丞相,恃寵倨傲,舊屬部將盤根錯節。世祖以詔旨命所屬二萬戶與江淮行省四萬戶換防。阿里海牙遲遲不肯遵旨發兵,最後畏於抗旨&ldo;不敬&rdo;的罪名被迫執行。由是觀之,定期不定期地調換各地戍兵,似乎又是朝廷防止行省掌兵官員與所屬戍軍間統屬關係的固定化、私人化的一項有效舉措。有元一代,&ldo;整點&rdo;閱實各地軍隊數目,也是皇帝和樞密院始終掌握的重要事權。&ldo;整點&rdo;&r;一般在皇帝即位及征伐之前舉行。無論何種&ldo;整點&rdo;,&ldo;非得旨,皆不敢行&r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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