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警察……
……
十一月二十四日,週六,晨。
Y市公安局終於公佈了因為“姐夫”周良涉案,而引發全國民眾普遍關注的那件案子的案情。
案情調查結果被刑登在了《Y市法制日報》上面。佔了整整一個版面。
文章開頭,是一段開宗明義的事實闡述。“經本局偵查審訊,Y市市民周良,涉嫌故意傷害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其本人對於犯罪事實亦供認不諱。故,‘姐夫’有罪……”
並宣告,本案的偵破工作已告完結。相關的案卷與嫌犯已移交檢查院,不日即將由檢方提起公訴,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
結果一出,舉國震驚!
誰也沒有想到,“姐夫”從“英雄”變成“罪犯”,只是輕輕地一個轉身。
震驚過後,便是波及全國範圍,多達數億人參與的激烈討論和爭議……
第三百六十五章
這是一場關乎正義與良知,道德和法律的辯論。
“姐夫”雖然有罪,但因他的罪,十三名尚自懵懂的嬰幼兒得以與家人重逢,十三個因為孩子失蹤從此陷入悲谷苦地的破碎家庭再度圓滿。
因“姐夫”的罪,受害的只是一名罪犯。一名罪大惡極為世人所不齒,且死不悔改,被捕後仍然不願為所犯的罪行埋單的頑固犯罪分子。
除了極少數恨不得身化“憤怒的小鳥”,拿自己當炮彈,“吱吱喳喳”吶喊著,砸毀一切他們認為發展至今已經嚴重畸形的社會構架的憤怒青年,奔走呼籲執法機關無條件釋放“姐夫”外,大多數人能夠保持基本的冷靜和理智。
當然,冷靜並不等於冷漠。“姐夫”被定性為犯罪這一事實,再次和許多於情可原於法不容的事件一樣,拷問了整個社會的道德良知和法律意識。每個關心這事件的人,都有自己的立場和傾向。
有許多人認為,出於正義的目的,以極其殘忍的手段,傷害了罪犯的人身,卻成功拯救了十數個代表未來的嬰幼兒的“姐夫”,至少應該被代表社會公正和法律威嚴的司法機關免於起訴。或者,在被宣判有罪之後,給予特赦也行。
畢竟,整起事件中,“姐夫”是有功的,而代表政府執法的Y市警方是低能的,有過的。
若非Y市警方的辦案效率令人懷疑,在犯罪份子落網之後,遲遲未能審問出那些孩子們的下落,“姐夫”也不會越殂代皰,釀成大錯。
並且,讓“姐夫”成功越殂代皰,也反應了公安*部門的制度漏洞和公安人員的重大失職。不然,這一切可以避免的。
所以,“姐夫”儘管有罪,但不是不可寬恕。受害人遭受人身侵害,責任也不盡在於“姐夫”。理應法外開恩,從輕發落。
可仍有不少所謂“鬥士”、“衛道士”的專家、學者透過各種渠道叫囂著,“姐夫”打著正義的幌子,極其粗暴地踐踏了法律的尊嚴和威嚴,應該依法處理,才能彰顯政府公信,維護社會正義。
這些人一口咬定,法不容情。強調沒有任何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不管出於什麼動機,得到什麼結果,犯罪就是犯罪,就該接受法律的審判和制裁,決不能因為其他客觀理由搞特殊化。
另外,如同許多“黑洞”事件中的“相關部門”一樣,在本次案件中扮演了“丑角”的Y市警方也應該被徹查到底,嚴格問責。
更多人只是單純地替“姐夫”感到婉惜,並替他不值。認為,你一前途無量、事業有成的大好青年,憑啥以為自個是救世主,不自量力攪和到警察辦案這碼子破事中。現在好了,把自己給填進去了。
……
周良家,客廳中,四位憂心忡忡、神情憔悴的妹子聚在一起。四對不安的眼神,同時聚焦在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