吏一些類似於諸侯方伯的治事權。顧炎武、王夫之、葉適三位有影響的政論家,對上述問題的見解大同小異,不謀而合,表明兩宋式極端中央集權的弊病已相當突出,亟待改進和變通,創立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主輔結合的新模式。元行省制就在相當程度上體現了這類新模式。揭傒斯說:&ldo;鎮以磐石宗,重以分省寄&rdo;,《元史?明宗紀》也稱行省為&ldo;方面之寄&rdo;。合而論之,即在傳統的郡縣制基礎上另加行省之類的高層督政組織於中央與路府州縣之間,把行省當做分寄與集權的樞紐,既有所分寄,又立足於集權。從法理上說,中央政府以命令授權形式將部分權力交與行省行使,一切治權皆屬中央政府,行省只是中央的代理而已。無論行政、財政、軍事、司法諸事權,朝廷總是在直接掌握某些基本權力(如主要軍隊、官吏任用等)的同時,把相當一部分權力分寄於行省,然後借行省集權於中央。顯而易見,元行省制中央集權是秦漢以來郡縣制中央集權模式的較高階演化形態,也是兩宋否定唐後期藩鎮分權的繼續,相當於自隋朝始第三個&ldo;正一反一合&rdo;階段的&ldo;合&rdo;。元行省制所體現的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的主輔結合,明顯優於單純的中央集權或單純的地方分權。
特別引人注意的是,在古代中央與地方權力結構的螺旋式發展三階段中,地方高層督政區的相應演進是至關重要的。元行省又是這類高層督政區較成熟、較完善的形態之一。這類高層督政區往往具有監察、軍事、財賦三大權力,以達到督責郡縣,使之完全聽命於中央的目標。然而,西漢州刺史和唐前期十道巡察使或按察使,因其臨時和單純的監察職司而成效有限。東漢魏晉的州牧都督和唐後期的方鎮節度使則因監察、軍事、財賦三大權集於一身而轉化為地方割據勢力。兩宋轉運、常平、提刑、安撫四監司並存的體制,又導致極端的中央集權和地方無權。元帝國建立前後,隨著黃河、長江流域的開發及其向邊疆地區經濟文化的輻射,可供中央政府直接而深入治理的區域越來越擴大。尤其是成吉思汗的後繼者將阿爾泰山以東、喜馬拉雅山以北的牧業區、農業區首次正式納入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版圖之後,設定適當的高層督政區,以利中央對地方的直接控制,就成為一種不可逆轉的歷史趨勢和要求。元行省制就是在這種形勢下應運而生的。元行省本身既是大軍區,又是財賦徵集區。另外,遼陽、陝西、甘肅、四川、雲南五行省又與五道肅政廉訪司的監察區完全重合,其它五省內廉訪司監察區又分別與行省直轄區、宣慰司轄區相對應。就是說,行省區劃多半構成了相應的監察區。與前述軍區、財賦區略有區別的是,軍區和財賦區的兩大權力統一由行省實施,而監察區的監察權則由廉訪司及行御史立行使。總之,元行省及其內部特有機制的問世,使軍事、財賦、監察三位一體的行省高層督政區成為比較穩定、成熟的建置,而且長期發揮了主要為中央集權服務的作用。明清的三司督撫就是在元行省高層督政區的基礎上進一步演化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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