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其他商品損失的價值量吸收了一部分,自身的價值量反而變大(例如搶走併吞吃了一串珠寶的寵物)。
很明顯,這三種情況,都是商品含有的價值量造成了價值量損失。按照人類的習慣,一個人不小心弄壞了另一個人的東西,需要某方負起賠償的責任——也就是說,商品含有的價值量可能會引發債權、債務。許多國家,都有規定誰承擔債權,誰承擔債務的法律、法規、習慣等文化知識資本商品。在甲乙進行交易的時候,國家就會使用文化知識商品,強制甲乙二人,把這些資本產生的“債”,合在一起,進行賠償(買賣雙方、傷害者、被傷害者,或者第三、四……方,由於社會分工的原因,都在不知不覺中被迫進入到交易中)。
為了在經濟活動中計量交易可能出現的“債”,我是不是可以給這些紛雜的“債”換個稱呼,統一稱之為“反貨幣”?我想,我有這種權力——因為這些“債”又都具有“貨幣”的屬性:價值尺度、流通手段、貯藏手段、支付手段、世界貨幣。
在交易中,可以換得真金白銀的欠條,它的面值當然能衡量商品的價值量;可以按照法定程式變換債權人、債務人,“債”當然是個人、團體的資本的一種流通方式;能換真金白銀的欠條,當然也可以儲藏一定的價值量;把債權當成貨幣支付給另外的人,這當然是一種支付手段;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債”,肯定具有世界貨幣的性質。
現在,又有問題了,如果把我上面提及的幾類“債”稱之為反貨幣,這跟價值守恆定律不就有衝突了嗎?憑什麼說每個商品具有的價值量總量都是0克黃金?一顆子彈殺一個人,造成的“債”,肯定比子彈本身的價值量大,也就是子彈這種商品,用反貨幣進行標價的話,數值的絕對值肯定大於其銷售價格——一個人的性命肯定比一顆子彈具有的價值量大。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我不得不引入工序資本與文化知識資本,進行分析,這是我前面極力避免的,可是,在這裡不引入這兩種資本,這個問題就無法解決了,無法繼續論述我的觀點,我就自相矛盾了——哎,回過頭看看前面的部分,其實很多內容都含有這兩種資本,我何必繼續執著!
任何物質、意識對於人類而言,都具有好壞兩面,在特定的時間、地點、環境等因素影響下,表現出來時有主次之分。
在強調商品的破壞力時,利用工序資本一推算,任何商品的負屬性可以造成的價值量損失,應該都會大於其自身具有的價值量很多很多。我們利用工序資本推算一個商品的正屬性的有益效用,會有什麼結果?一個很小的價值量,同樣可以維護非常龐大的價值量體系。
所謂的主次之分,不過是起伏的波浪,不管波浪怎麼起伏,水的總量不會變。在計算正負價值量時,都需要注意,單個特定商品與該種商品之間的區別。
所以,商品的售賣價格,存在兩種可能:一是,並沒有並沒有完全標註出內部含有的工序資本價值量;二是,商品因“價值規律”發生價格變化,本身就是標註工序資本的現象,也就是每個商品的所具有的工序資本其實很低。
文化知識資本的定價,隨意性太大,加之相關的社會定價系統也不完善,商品價值量的標註存有誤差,就很正常。
以此類推,反貨幣的標註也存在同樣的情況。那兩個價格相加到底等不等於“0”克黃金?要回答這個問題,就得先搞清楚貨幣(包括一般貨幣、反貨幣)與價值守恆定律之間的關係。 。 想看書來
1。2。3。1 貨幣與價值守恆定律的關係
一個商品的定價,既會受到本身含有價值量大小的影響,也會受到價值規律的影響。那麼,商品含有的負價值量的定價,也應該受到這些因素的作用。
不含有價值量,雖然一種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