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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部分

息貸款;二是給予借款保證;三是提供合理價格的土地;四是減少稅收,對所得稅、財產稅、土地轉移稅和交易稅等,均以較低稅率向合作社徵收;五是補貼租金;等等。透過鼓勵自建房、合作建房,建立起多渠道的住房獲取渠道,就擺脫了聽任開發商任意定價的局面。

(5)建立地產價格獨立評估機制,實行“指導價”制度。各類地產價格並不是由房地產商說了算,也不是由政府說了算,而是由獨立的地產評估師來評估認定。評估師對自己的評估結果負責30年,對評估中的錯誤負有法律責任。除了私人評估師外,德國還按照聯邦建築法成立了各地“房地產公共評估委員會”,其職責之一便是負責制訂當地“地價圖”的“基準價”或者“指導價”。這為不同地段、不同型別的住房制訂了詳細的“基準價格”,這類指導價具有法律效力,所有房地產交易有義務參照此執行,在合理範圍內浮動。雖然指導價的制定必然參考歷年市場房價,但任何不具備壟斷勢力的開發商或炒房者,都不可能單獨影響“指導價”的制定。

德國法律規定,對於房價、房租超高乃至暴利者,地產商和房東甚至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地產商制訂的房價超過“合理房價”的20%為“超高房價”,根據德國《經濟犯罪法》就已經構成了違法行為。購房者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房價不立即降到合理範圍內,出售者將面臨最高5萬歐元的罰款。如果地產商制訂的房價超過50%則為“房價暴利”,這已經觸犯《刑法》構成犯罪,出售者將受到更高罰款,甚至最高被判處三年徒刑。這對某些妄圖謀取暴利的開發商、炒房者而言,其威懾作用不言而喻。

(6)稅收調節遏制房產商、炒房者獲取超額收益。在德國,自有自用的住宅不需要交納不動產稅,只交納宅基地的土地稅。用於出售的房地產首先要繳納評估價值1%的不動產稅,房屋買賣還要交的交易稅。如果透過買賣獲得盈利,還要交15%的差價盈利稅。自有房屋的出租除繳納不動產稅外,租金收入還要交納個人所得稅,稅率在20%至45%不等(2009年後統一為25%的資本利得稅)。最後,房子的管理、維修等費用也很高。重重的稅收限制,已經大大壓縮了炒房者進行“低買高賣”的利潤空間,對於炒房者而言可謂釜底抽薪。

(7)並不把住宅建設作為德國經濟增長的“支柱產業”,而是作為社會福利機制的重要一環。德國憲法明確規定了“德國是一個高福利國家”,與醫療、教育等一樣,保障居民住房也是聯邦政府首要的政策目標之一。這便是德國政府制定所有房地產政策的核心出發點。因此,雖然德國政府特別地方政府掌握了大量公有土地和公房,但任何人都不敢於透過抬高當地地價、房價,從而增加當地政府的房租收入或稅收收入。房地產政策同樣是德國政黨競選的主要辯論議題。無論是執政黨還是在野黨,任何人提出的政策如果不是保障民眾的住房福利而是會抬高房價,甚至使購房者淪為“房奴”,他們喪失的可能就不僅僅是選票,而可能會是整個政黨以及政治家的政治生命。

以上各類政策,雖然並不能涵蓋德國房地產製度的全部,但從中我們也可以看出,德國房價之所以能夠保持十年不漲,並非出於偶然因素,德國政府獨具特色而又針對性極強的調控政策,正是長期保障房價穩定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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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宏觀調控的原則和邊界(1)

政府應不應該或者可不可以干預住房市場?這一命題從理論上並不難破解,因為答案是肯定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不動產的不可移動性和住房作為商品的雙重特性——既是必需品同時又是投資品,住房市場從來就是一個區域性特徵明顯的市場,也是一個不可能完全自由競爭的市場,因此,保證住宅市場的公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