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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部分

自由吧!同時,從11世紀起,教會不得不順應人們的宗教狂熱日益消退的現實,轉而強調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禁忌,例如教皇格里戈裡十一世的改革就是如此。而宗教的節期禁忌到16世紀時,已減少為每年140天左右了。

第三章 人的性行為的扭曲 從縱慾走向禁慾4

基督教極力反對“反常性行為”,這是性禁慾的“規範”中最突出的一點,也是基督教性道德中最主要的內容之一。“反常性行為”的內容大致有三:一是違反性的“惟生殖目的論”的行為,如手Yin、夢遺、性茭中斷、體外排精等;二是有可能給人以特殊感受或快樂的性行為,主要指除了男上位以外的任何其他性茭體位,以及不針對蔭道的各種性摩擦如Kou交、肛茭等;三是各種形式的同性戀,這是教會最深惡痛絕的。

遺精本來是男子的一種正常的生理現象,但是因為它顯然地和生育無關,所以在當時被視為有罪的,而且是牧師們需要經常處理的一種“罪”,但是這種“罪”實在是太普遍了,連線近上帝的教士有時也難倖免。

再重一些的是與現代避孕相似的性行為,這是就後果而言,不是就當事人的動機和目的而言的。性茭中斷或體外排精必須苦修贖罪二至十年,按情節嚴重程度而定。懷孕後40天內的自然流產也是犯罪,但處罰比人為避孕稍輕。但任何形式的人工流產都等於三倍的謀殺罪。為了反對婚前或婚外性茭,婚外性茭中斷的避孕處罰正好反過來,如果沒有私生子,苦修一年即可,如果有了私生子,則須苦修三年。

更重一些的罪行則是既有避孕效果,又有尋求快樂的刺激動機的“反常體位”性茭和肛茭、Kou交。在公元590年到850年的基督教文獻中,把“反常體位”性茭定義為“狗一樣地”“從後面性茭”。當時記載:“若某男與其妻從後邊性茭,初犯者苦修40天。”肛茭常被後人和後入位性茭混同起來,其實它受罰更重。當時有兩例對肛茭者的判決:一例判10年苦修贖罪,另一例判15年。Kou交在基督教義的性準則中比較含糊,有誰對誰的Kou交,She精與否,受精的一方把Jing液嚥下與否,偶犯還是慣犯等區別。當時有一例判決是,男子把Jing液射入一個女人的嘴裡,應判苦修三年;若他們已成習慣,則判罪七年。對同性戀者的處罰最重,直至死刑與火刑。

這裡存在的問題是,性茭是人的隱私,一般不會有第三者在場,用什麼方式性茭等等怎麼會被發現而被判罪呢?有些情況是被人發現後揭發,或被人誣告;但更多的情況是自己坦白交待,即去教堂懺悔。在懺悔室裡,神父用各種方法誘使教徒談他們的性生活細節,然後反過來加罪。對於這些詢問內容,教會還把他們的詢問經驗彙編成《詢問指南》,其內容之怪異實在令人難以想像。今人也許會想,這些教徒怎麼這麼傻,自己懺悔,自投羅網,自受其害。其實,不要說古人了,20世紀這種“虔誠的傻瓜”也還是有不少的。

關於性禁忌,最突出、最嚴酷的是歐洲的中世紀,歐洲中世紀的禁慾又是最虛偽的,它往往和縱慾聯絡在一起,在禁慾的後面卻正是強烈的慾望本身,恐懼與畏避後面恰恰就是誘惑與嚮往。世間許多宗教都是禁慾的,它們都要求拋開塵世的慾念,實質上這往往是在肉慾方面的過激行動。許多虔誠的信徒,往往都體會到了肉慾的強烈誘惑,然後再壓抑這種邪念而表現出一種超脫的畏避。當他們揭開了這層宗教的外衣、突破了教規的限制以後,他們洩慾的要求將大大超過俗人。所以,伴隨著禁慾的高壓,常常有洩慾的瘋狂。

中世紀末和文藝復興初期的許多傑出的文學作品也揭露了這個實質,最典型的代表就是卜迦丘的《十日談》。書中大量的故事都是描寫僧侶、教士壓抑下的性苦悶,然後甘冒天下之大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