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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漢郡國並行,對秦極端中央集權既有繼承,又有變通。但魏晉南北朝以豪族大土地佔有為基礎的方鎮都督分權或區域性割據,又是對秦漢郡縣制中央集權的否定。隋和唐前期,重建中央集權的州縣、府兵、科舉等體制,又是對魏晉南北朝地方分權割據的否定。自秦漢始前後聯絡的三形態及遞次否定,又構成第二個&ldo;正一反一合&rdo;階段。

唐後期藩鎮割據或半割據,是郡縣制地方權力結構的某些部分不甚完善造成的。安史之亂後,藩鎮節度使軍事、財政、行政、監察諸權在握,可以自募軍士,可以佔有&ldo;送使&rdo;等賦稅,也可以節制&ldo;支郡&rdo;,自闢官吏。河朔等鎮還能自行擁立主帥。藩鎮割據或半割據所造成的內輕外重,顯然是對隋及唐前期中央集權體制的否定。兩宋一反唐後期藩鎮割據之道而行之,立足於收權,而且頗為徹底。既&ldo;收其精兵&rdo;、&l;制其錢穀&rdo;、削其支郡、&ldo;稍奪其權&rdo;,又以路轉運、提刑、常平、安撫四監司為工具收奪州縣諸權和監察地方官吏。元及明清統治者承襲兩宋制度,繼續實行收奪州縣官府事權和儘可能集中各項權力於中央的政策,只是在中央集權過程中運用了行省的特殊工具,創立了以行省為樞紐的中央集權,故應是兩宋否定唐後期藩鎮割據的繼續與發展。於是,自隋朝始前後聯絡的三形態及遞次否定,又形成了第三個&ldo;正一反一合&rdo;的階段。

誠然,就中國的歷史環境、具體條件而言,中央集權比地方分權的合理性與進步性明顯多一些。隋唐以降,中央集權逐漸取代地方分權割據,也表明了這種優勝劣汰的歷史選擇。但極端的中央集權很大程度上又是以中央對地方政府&ldo;無所分畫&rdo;和&ldo;無所寄任&rdo;為基礎,是與皇帝制度相適應的歷史產物,主要是為家天下的王朝大一統服務的。從這種特定性質、目標及消極後果來看,兩宋式的極端中央集權並不是古代中央與地方權力結構的最佳模式。最理想的中央與地方權力結構應該是,既能保證中央政府有足夠的力量統治好全國,又能保障地方有適度的權力建設好地方。從中國的國情出發,以中央集權為主體,適當添入地方分權的若干內容,應是比較合理和有益的。

關於這個問題,明末顧炎武、王夫之及南宋葉適曾作過有益的探索和論述。顧炎武認為:&ldo;知封建之所以變而為郡縣,則知郡縣之敝而將復變。然則將復變而為封建乎?曰:不能。有聖人起,寓封建之意於郡縣之中,而天下治矣……封建之失,其專在下;郡縣之失,其專在上。&rdo;顧炎武以進化論的觀點看待封建制地方分權與郡縣制中央集權的遞次興替變更,還揭示封建制地方分權的缺陷和過失是&ldo;其專在下&rdo;,多數權益為地方封君佔據;郡縣制中央集權的缺陷和過失又是&ldo;其專在上&rdo;,多數權益為朝廷所壟斷。這是獨具慧眼的。他還提出:&ldo;寓封建之意於郡縣之中&rdo;,是達到天下大治的良策。即在郡縣制中央集權的現有體制內,部分地吸收封建制地方分權的因素。這就是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主輔結合的意思。王夫之也說:&ldo;封建之天下分而簡,簡可治之以密;郡縣之天下合而繁,繁必御之以簡。&rdo;顯然也是強調郡縣制中央集權應在統治方法上與封建制地方分權取長補短,&ldo;簡&rdo;&ldo;密&rdo;相輔。南宋葉適亦主張,在郡縣制體系內應參酌古制,實行&ldo;以一郡行其一郡,以一縣行其一縣,賞罰自用,予奪自專&rdo;的&ldo;伯政&rdo;。此處的&ldo;伯政&rdo;,乃殷商之類的方伯之政。葉適的意圖也是要重新賦予郡縣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