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英國1996年制定的《寶藏法》,任何在該寶藏出土地點所發現的其他物品——不論其由什麼材料製作,都可以被劃入“寶藏”之列。
通常,這些寶藏最後會由大英博物館或者當地博物館收藏,只要博物館按市場價格向發現者和土地所有者購買即可。
所以,如果不能按照美國的辦理,按照應該的辦理會不會也是一種方法?
這樣一來,文物的保護髮掘是不是就會更好?(未完待續。)
第一千四百五十六章黑影
美英的法律制度,好像不是那麼大公無私,但不得不說,人家的這種制度,更加適合保護國內的文物,也讓國人更加積極參與保護文物。
如果真的是這種制度,在發現一處古墓之後,你還會違法犯罪,去偷盜、倒賣文物?
2009年,英國考古學家赫伯特在一傢俬人農場,發現了迄今為止全英最大的盎格魯…撒克遜黃金製品文物群,這批文物將由一個專家委員會負責估值,然後出售給一家博物館,所得收益由赫伯特和他的農場朋友平分。
如果國內發生了這種事情,最困難的後果是什麼?
幾乎都不用想,肯定是被兩家人平分,如果分配不均,還有可能狗咬狗,最終被人發現舉報,兩家都會竹籃打水一場空。
另外,根據英國法律,任何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發現,都應上報相關管理部門,但這並不意味著“有關部門”會隨意扣押寶藏,而是體現了英國對於歷史文物的保護意識。
大英博物館世界上規模最大之一,據悉,裡面的中國文物就有超過兩萬件。
那麼中國與外國差別根源在哪?
德國、法國、日本、義大利、我國彎島等地區,一般規定,在自己土地(或動產)中發現的,則歸自己所有。
在他人土地(或者動產)中發現埋藏物或隱藏物的,由發現人和所有人各取一半。
瑞士較為特殊,規定由土地或動產所有人所有,發現人享有報酬請求權。
2015年3月,yan城一工地挖出大量古錢幣遭村民哄搶,市博物館希望當地老百姓能及時上交,避免給國家造成損失。
所以說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國最大的區別是土地歸國家所有,因此,地下的寶藏也隨之有了“公有”屬性。
據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這是國家公有的********在法律上的反映。
但地下寶藏歸國家所有合理嗎?
如果發現的是文物。則一般不因個人的發現,或先佔而所有,各國各地區多數都規定其所有權歸屬於國家。
我國《文物保護法》第五條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這就是說,文物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
但是1989年,晚清名臣徐繼畬第六代孫女徐惠雲,將徐老留下的297件文物捐獻,以換取獎金與戶口。然而迄今不僅戶口沒有解決,其中的28件文物也下落不明。
雖然說文物國有是國家對文物的一種保護,個人的力量再強,也不能保證代表中國歷史文化地位的文物流傳到其他國家。
然而在國內,政府部門強制上交、國家保護廣受質疑、上交者所獲酬勞過少,等等因素疊加在一起,造成了目前文物收藏認識的混亂。
其實一個國家,文物屬於個人或者是國家就有那麼重要?只要這件文物不走出國門。不就完全沒問題吧?
古董是文化傳承的一部分,但這是怎麼傳承的?
在民間就不算是傳承?就不能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