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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章 “鑿穿”理論

星期六晚上才一起吃過飯,在董明軍強烈要求下,張局長叫上狄山嶺三人又來專案組找莫逸信,莫逸信把整套工作方案逐一詳細講解,董明軍聽得連連點頭,結合他的回憶,梳理出黃總身邊的利益網路,結合整個事件發展的情況,確定出幾個關鍵“網結”,再優選出最容易鑿穿的“網結”,精準收集資訊,制訂“鑿穿”方案。董明軍為了拿回自己的錢,也是拼盡渾身解數,竭力而為。

莫逸信樂此不疲,自己不參與,又能看一場大戲,當吃瓜群眾也很有滋味。

最終確定了一套可行性方案。

由董明軍在上層找關係,由最高層某委針對董明軍書面反映的情況做出批示,批示轉至平南省某委,逐級下達,檔案會轉到經開區,有了這一尚方寶劍,就有了立案偵查的前提條件。為了規避張局長、狄山嶺辦熟人案件的嫌疑,由狄山嶺出面,以上級批示立案檔案為由聘請一些法律專家組織召開研討會,同時請經開區司法機關相關負責人參加會議,邀請這些法律專家是有代價的,董明軍出的起這些費用,最終這些法律專家也會支援立案,只要會議中有發言權的人半數以上贊成立案的意見,會議結束時製作好研討會會議紀要,留下工作痕跡,做到有據可查,隨後的立案也有了法律依據、工作基礎,也合理迴避了個人影響立案的弊病。

立案後能夠使用的偵查手段就多樣化了,包括技偵手段,偵查針對的物件範圍也擴大不少,透過聯絡電話資訊調查,可以更精確的確定利益網路結構,更方便針對某個“網結”的偵查,包括社會關係、經濟狀況,個人資產查詢等等。

刑事立案是個關鍵點,一旦被立案,就要建立卷宗。立案後,當事人就會變更為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就有可能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立案後就要走上司法程式,一種結果是相對少見的,就是最終認為不構成刑事犯罪而被撤銷案件;絕大多數結果是需要走完刑事訴訟程式,到最後由法院定罪量刑。

在現實生活中,部分借貸糾紛被當做詐騙刑事案件被立案,往往都是因為借款人不還錢,而債權人託關係,利用公安機關辦人情案,立為詐騙刑事案件,對借款人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進行羈押,在羈押過程中,再給借款人施加壓力,迫使其還錢,如借款人迫於壓力果把錢還上了,就協調法院做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免於刑事處罰決定,或者從輕判決,也有的借款人無錢可還的,最終會被從重判刑,這些案件其中一部分會被一些死磕律師翻案,從有罪判決變成無罪判決,狠狠地打公檢法的臉。

像董明軍這個2000多萬協調費的事情,立為詐騙案件是很困難的,對方黃總在司法系統的關係也是很強的,所以才會大費周折,協調上層的立案批示、開司法研討會,做足面子活,以防後患。

立為詐騙案件後,如果按照既定方案進行的順利,能夠迫使對方黃總與董明軍達成雙方都基本滿意的和解協議是最好的結果,如果對方黃總態度強硬,那麼這場戰爭會繼續下去,接下去的劇情會更加慘烈、血腥,會有更多的人被扯進來,當然主要是那些關鍵的權力擁有人,就是“漁網”上的網結。

立案後,只要不對某特定物件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偵查手段就會繼續使用下去,因為一旦對人採取了刑事強制措施,就會有最長的程式區間,案件就有了具體的偵查終結時間,必須在某一日之前辦結案件,也就給辦案人加上了一道緊箍咒。如果不對某一特定物件採取刑事強制措施,這種壓力是無限期存在的,這個過程就要看“案外博弈”,就是董明軍和黃總之間的較量,拼耐力、金錢、關係,雙方之間會展開偵查與反偵查,互相發現弱點和破綻,還有對方不為人知的秘密,互相找把柄,蒐集犯罪證據,打的不亦樂乎。時間一長就跟人的運氣有關係了,說不定哪一方的利益網路就會出現問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