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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發展公民協商不易,但中國的基層*建設還是必須要努力發展公民協商。這其中的道理還不僅僅在於我們有這方面的制度基礎和社會結構,更為重要的是發展公民協商,一方面符合以人民*為取向的基層*的題中之意,另一方面也符合中國經濟與社會發展對基層*的要求。所謂公民協商,就是公民在開放的公共空間中,就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進行公開的意見表達、意見交換和討論協商,以達成共識或形成決策的*形式。顯然,這種*形式是圍繞著公共利益、公開討論、公民參與、集體協商、共同決定展開的。這些*形式雖有某些廣場*的特徵,如自由表達、公開討論、共同議決,但不是廣場*,因為它需要制度化的基礎、組織化的保障和程式化的規範。顯然,公民協商雖處基層,但因其關乎民利、關乎參與、關乎決策,其內涵和品質還是相當的高。因而,發展公民協商的過程,是深化基層*、擴大基層*的過程;公民協商*發展所取得的任何成果,都會直接貢獻於中國基層*的建設和發展。 。。
公民協商與中國基層民主發展(4)
公民協商的*價值是顯而易見的,因而,它已經成為現代*中基層*執行的普遍形式。它在中國發展,還有一個重要的現實意義,就是有助於和諧社會建設。和諧社會的現實任務就是在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各個層面,協調社會利益,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團結。這不僅需要政黨、政府對社會的協調與平衡,而且更需要社會自身的直接的對話、溝通與利益協調。缺少了後者,政黨與政府的努力都只能是事倍功半,甚至可能一無所獲;相反,有了後者,就能在社會基層形成政府、政黨、社會與民眾的四方有機互動,從而創造各種協調與平衡,多方位提升社會的和諧度。和其他層面的*形式不同,公民協商帶有直接*的形式,不僅具有大眾性,而且具有直接性,所以,要把公民協商確立和執行起來並不困難。然而,執行公民協商是一回事,而透過執行公民協商推進基層*,促進社會和諧則又是另一回事。因為,任何一種形式的*執行都只有在與整個政治體系、經濟體系、社會體系和文化體系形成合理的契合性的條件下,才能產生預期的效應,否則,很容易出現這樣的情況:執行了*,而*不但沒有增長,反而出現困難或危機。所以,要在中國基層社會推動公民協商,必須進行相應的社會和政治建設,走有序推進的發展道路。在這個過程中,黨和政府可以進行以下幾個方面的努力:
第一,協調黨社關係,深化基層自治。作為領導核心力量,中國共產黨是基層社會的領導力量。長期以來,承擔這種領導作用的黨的基層組織,往往作為政府或者黨的上級組織的派出組織,憑藉從上面而來的政治和行政資源,管理和統合社會。表面上,這些組織對社會起到了領導作用,但實際上扮演了國家管理社會的末梢的角色,由原來的領導力量變成了管理力量。實踐證明,這樣的角色變化既不利於黨的領導,也不利於社會建設。因為,基於這樣的角色,政黨與社會的關係就很容易走向對峙,形成緊張:出於管理需要,政黨限制了基層自治;自治不發育,社會矛盾和問題自然都集中在政黨身上。解鈴還需繫鈴人。破除這種緊張關係的關鍵在政黨,而破局的最佳路徑就是回到其應有的角色,就是真正成為基層社會的領導核心,與社會走到一起,發揮黨在社會中的應有作用。具體做法就是:在推進基層社會自治中,提高黨對社會的領導力和影響力,形成黨在基層社會活躍和基層自治在社會生活中活躍的雙重活躍局面。為此,黨的基層組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