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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部分

、閻應元、陳明遇、馮厚敦、徐正明等人,都是政務部的儲備人才。其中,宋應升等人都擔任了地方知縣。萊州府知府王銘宇,登州府知府張慎言,都是政務部的直接下屬。

在政務部的下面,同樣設定有一個政務委員會,包括張準在內,同樣是十三名的委員。遇到重大的政務需要決策,會召集全部的委員進行商議。這些委員,當然是政務領域的骨幹,包括張準、高弘圖、張慎言、王銘宇、劉航、劉寶玉、楊立仁、侯山平、週一鳴、田楓、劉廣新、楊銳鋒等。

財務部包括財政司、審計司。財政司主管財政收入和支出。審計司負責審計各項費用的開支。財務部的總負責人,當然是楊映菡了。楊映菡本身能力不是很強,因此需要多人協助。姬玉情對財務管理,也算精通,有她協助,楊映菡就不會感覺到吃力了。

法務部包括法制司、監察司。法制司主要負責各項法令法規的制定和完善,如《均田令》、《軍田令》、《戶籍令》、《經商令》等。隨著虎賁軍控制區域的擴大,這些法令都要不斷的完善。同時,針對新的情況,也要制定新的法律。張準準備用幾個月的時間,制定一套相對簡單的法律,然後頒佈執行。

其實,明代不是沒有法律。相反的,明代的法律,還非常的完善。《大明律》總共有30卷,460條,包括五刑、十惡、八議等各方面的內容。即使在後世看來,大明律也已經是相當的完善了。

遺憾的是,完善的法律,不代表嚴格的執法,更不代表公正的執法。至於其中的原因,就不必細表了。每個朝代都是開國之初,法令的執行比較公正嚴明,慢慢的就開始產生惰性,逐漸**,最後蕩然無存。有的朝代開創不過幾十年,就已經**透頂了。

《大明律》相對之前歷朝歷代的法令,最大的特點,就是加重了對貪官汙吏的懲罰。要說對付貪官的**,朱元璋的狠勁兒誰也比不了。據《大誥》記載,明代光是酷刑就有數十種之多。有族誅、凌遲、極刑、梟令、斷手、刖足、閹割、剝指、剁趾、墨面、文身等等。此外,朱元璋自己還發明瞭不少令人髮指的刑法,如“鏟頭會”、“刷洗”、“抽腸”。

所謂“鏟頭會”,是將五至十名囚犯推入預先挖好的坑中,用土埋至頸項,只把腦袋露出地面。然後,劊子手用特製板斧排將砍去,往往一板斧下去,便有數個人頭落地。

所謂“刷洗”和“抽腸”更加叫人毛骨悚然。前者是將犯人全身赤luo地綁在一張特製的鐵床上,用滾燙的開水往犯人身上澆。頓時,犯人被開水燙得皮開肉綻。接著,行刑的劊子手,手持鐵刷,在犯人燙爛的身體上用力刷去皮肉,直至露出白骨,“至盡而死”。

後者則是將犯人剝去衣服,高吊在特製的架子上,劊子手用鐵鉤從肛門處伸進犯人體內,將其腸子鉤出,再將腸子的一端系在石頭上,旋即鬆手,此時“屍起腸出”,犯人便被活活地刳腸而死。

據野史記載,明朝刑法中曾有一字叫“醢”,即是言朱元璋將貪官汙吏剁成肉醬,然後分賜給各地官員叫他們吃下,永記不忘。此類說法雖不一定可靠,但卻反映出朱元璋對官吏**的深惡痛絕。

在反**問題上,朱元璋絞盡了腦汁兒,除了思想教育和懲治打擊這兩手外,在制度建設方面也做得頗有成效。為了確保封建官僚機構的正常運作,防範和抑制官場**,同時也為了將各級官吏置於自己的嚴密監控之下,洪武十五年(1382),朱元璋開始對中央監察機構進行改革。

其主要內容包括:廢除了元朝的御史臺,改設都察院。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為院長官,另設左右副都御史,左右僉都御史為副貳。全國共有110名監察御史,秩正七品,分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