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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部分

萬檢察官告訴我說:“我們去找了一下中院紀檢主任梁洪,邀他一起去東湖區法院協調行政賠償的事,梁主任說他不好去。後來,我們市檢察院就直接去了東湖區法院,找到了院長徐河東,徐院長還對我們發了脾氣。我們已經跟他交了底,說準備作這樣的決定,但他們仍不肯讓步。現在我們已經是無能為力了,中院受理的那件行政賠償案子,你還可以自己去找找梁洪,有什麼事還可以找我們,你對決定書不服,還可以向檢察院提,但查來查去,這件案子還是跟中院有關係,焦宜松又作那樣的書證,我們也沒有辦法。我看,這件案子沒有好大的搞頭。”

我也不願再講,再講也沒有好大的意思。當然,我對於市檢察院作了大量的工作還是有所感謝的。

我請萬檢察官核對了一下市中院二○○○年九月十七日的發文,為《洪經初字(2000)114―4號》,該檔案的依據是:《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經發1991第35號)》,引用的是其中第(2)第(3)款;核對了一下中院複查再審的發文時間是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我又接著趕去了市機械局,找到了勞資科王科長,王說會爭取在月底解決我的問題。

我說:“是否可以留下我的電話號碼?有什麼事也好通知一下,省得我三天兩頭的來打擾你。”

王便把檯曆上的二月二十八日這一頁,讓我留下了電話和傳呼號。

回到家裡,我精神極差,一個人像呆掉了一樣,市檢察院的態度本來對這件案件的審理是有利的,現在連他們都無能為力,可見社會關係網的壓力之大,其他地方還能有什麼用?我一時亂了方寸,腦子亂哄哄的,不知如何是好,甚至多次反思和檢討自己,又一次次地推翻,肯定了自己的做法並沒有錯。

頭腦發熱時儘量讓自己冷靜,在以後的十來天裡,我想過把這些情況向省委書記孟建柱反映,也想過直接找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丁鑫發(兩年多後得知該位檢察長被雙規,以後又被判刑)面訴,還想過把材料寄給國家領導人和有關部門。

我先是給省委書記孟建柱寫信。

孟建柱書記:

您好!

首先,我十分感謝由省委辦公廳轉來對上封信的批覆。但是,時至今日,我所反映的情況,在下面仍然沒有得到解決。

在南昌市機械局,紀委書記張萍、信訪辦主任徐海根、勞資科長王建文,都做了不少的工作,卻苦於原單位江拖已經登出。留守的新豐管理處書記、經理唐方明(原江拖法人代表)也因已不是生產單位,沒有資金,只有請局裡解決。

本人在去年十月,寫了報告向機械局請求,十個月來,不計其數地奔來跑去,至今仍沒有著落。

在市機械局,勞資科長王建文,一方面向我表示,說像你這樣的人才,現仍然坐在家裡實在可惜;另一方面,又為解決不了工作而感嘆。

在東湖區人民法院,他們對辦案人員的枉法裁定、瀆職辦案,沒有進行應有的追究,對行政賠償問題也不願意解決。

在市中級法院,紀檢室梁洪主任,在我的印象中應是個正直的辦案人員,但對市人大轉辦的該案,還是遙遙無期。會不會是因為阻力重重?

在東湖區人民檢察院,對東湖區人民法院魏群的枉法裁定、郭嵐、吳衛兵故意延誤辦案的瀆職行為,僅僅用了一句無故意枉法裁定的行為了事。

在市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萬國保做了不少的工作,並與東湖區人民法院院長徐河東協調給予賠償未果,最後也僅一句維持東湖區檢察院的複議了事。

事已至此,慘痛的打擊已經使我精神完全崩潰,前途無望生活沒有著落,我真不知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