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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部分

可是,要求廣大民眾既結婚又不性茭也是不可能的,所以教會又提倡,只有為生育而進行的性茭才是被允許的,如果為快樂而性茭就是罪惡,只有當性行為純粹變成一種生殖行為而非肉體的快樂時,性才得以淨化和神聖化。因此,3世紀時的教父聖哲羅姆就宣稱:“那些對自己的妻子愛得過於熱烈的人,就是一個通姦者。”到12世紀,在25位論述過人們性行為準則的教父或神學家中,只有六人認為夫妻間可以用較為刺激或熱烈的方式She精。因此,儘管基督教並沒有明文禁止夫妻擁抱、接吻、愛撫,但也從來不認為這些是必要的或有益的。於是,有人主張女人在上床時應該穿一件特別設計的笨重內衣,它厚實而嚴密,使丈夫不可能和她有什麼身體接觸,只在兩腿間的衣服上開一個洞,讓丈夫可以插入,從而完成傳宗接代的使命。哥倫比亞作家加西亞·馬爾克斯在《百年孤獨》中就描寫了這一場面:一個女天主教徒結婚兩週後才首次性茭,她“以甘願忍受犧牲的姿態開啟自己臥室的房門”,“穿著一件白色的睡衣,睡衣長及腳踝,袖管遮住手腕,在下身上方開了一個圓圓的四周綴滿了精緻花邊的大洞”。她躺上了床,默默地閉上了眼睛,準備盡那無可奈何必盡的“義務”。

在今人看來,這種夫妻性生活簡直是受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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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夫妻性茭只應出於生育的目的,那麼自然次數不必很多,可是對於夫妻間的性茭頻率,基督教教義和教規並沒有統一的硬性規定,這並非出自寬容或放任,而是由於基督教認為,在原則上,除了導致懷孕與生育的性茭外,其他性茭最好一次也沒有;如果人為地規定一個次數限制,就等於鼓勵那些本來不想達到這個次數的人去達到它。早在公元275年,有個信奉基督教的羅馬皇后就宣稱,如果為了生殖,那麼兩三年性茭一次就足夠了。但這並沒有成為宗教法規。

教會規定了一系列內容繁瑣的禁令,在許多日子、許多情況下不允許夫妻性茭。例如,禁止在月經期和孕期、產後40天內甚至整個哺|乳期性茭。公元475年左右,教會還發布訓令,禁止在新婚第一夜性茭,到9世紀時發展為新婚後應該分居二至三天,理由是這樣才能生出上帝允許的嬰兒。

如果說,以上禁令還有一些出自人們健康考慮的話,那麼有許多不準性茭的日子完全是出自宗教節期的原因了。基督教初創時,一般只規定復活節前後為禁止性茭期,但是以後越來越繁瑣了。到了公元7世紀是這樣規定的:星期四要禁慾,以紀念耶穌的被捕;星期五也要禁慾,以紀念耶穌的受難;星期六為了紀念聖母瑪利亞,星期日為了紀念耶穌復活,星期一為了紀念死者,也都應該禁慾。這一來,只有星期二、三(全年共約104天)可以過夫妻性生活了,但是這104天又有很多落在節日及及齋戒期中,例如復活節、聖靈降臨節、聖誕節前40天,聖餐日的前七天、五天或三天……也都要禁慾,這樣,一年365天中可以過性生活的日子就所剩無幾了。

宗教節期的禁慾在歐洲流傳很久,某些基督教的忠實信徒認真恪守。加西亞·馬爾克斯在《百年孤獨》中描寫了一個女天主教徒,她結婚時身上帶著一張有金色小鑰匙的年曆,她的精神導師(一個教士)用紫墨水畫出了剋制性慾的日子,統計下來,一年只有42天可以和丈夫性茭。如果她一旦懷孕生育,那麼在斷奶之前的幾年中,她實際上就是“貞潔的修女”了。

這樣的宗教節期禁慾,在廣大民眾中顯然是難以普及、難以行得通的,開始時有些人陽奉陰違,後來乾脆公開對抗。例如15世紀的阿拉貢女王就曾下令:丈夫要求和妻子性茭,每天不得超過六次。看來這不是一道禁令,實際上是一道宣告性茭自由令,在通常情況下,誰又能一天和妻子性茭六次呢?只要在這六次的範圍內,那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