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坐在雲錚看來,當然不是個好制度,每個人都應該承擔自己的社會責任,但除了作為監護人的時候還要負責小孩的行為之外,其餘時候是絕不應該為他人的行為負責的,所以連坐在雲錚的法律思維中是不應該存在的,只是暫時來說,為了震懾反對者,連坐是需要的。
所謂連坐,是在中國古代因他人犯罪而使與犯罪者有一定關係的人連帶受刑的制度。又稱相坐、隨坐、從坐、緣坐。連坐起源甚早,夏、西周、春秋、戰國時期都有連坐制度。最開始的時候,是在商鞅變法時,立相坐之法:其一,十家為伍,有問題要互相糾舉揭發,否則連坐。如不告奸,腰斬;匿奸與降敵同罪。其二,怠貧收孥法,對於因怠惰而貧苦的平民收錄其妻子,沒入官府為奴婢。其三,裡典和伍老也因其該管範圍有人“犯罪”未檢舉而連坐。
後來漢承秦制,文帝前元三年(前177)廢收孥相坐律令。唐律對謀反、惡逆、不道,凡不在族誅之列的,如年15以下的子及母女妻妾、祖孫兄弟姐妹,都沒入官府充當奴婢。但有例外:凡男夫年80及有篤疾,婦人年60及有廢疾的 ,女已訂婚尚未嫁出的,媳已訂婚尚未娶入的,兒子被別人收養或出家、入道的,都不連坐。至於明、清律規定的凡謀反大逆不在族誅之列的年15以下男子及母女妻妾姐妹、子的妻妾,都給功臣家為奴這個顯然在雲錚的世界還沒有發生。更別說清律後來還擴大連坐範圍,對於奸黨、交結近侍、反獄、邪教諸項,都有連坐。中華民國別看號稱民國,其實這個時期******政府在一定區域實施保甲制度,也以戒嚴令、行政命令規定連坐辦法。
商鞅在秦國變法,為了鞏固君主統治,頒佈連坐法。這是在戶籍編制的基礎上實行的。商鞅一派法家認為,要使君主政權達到“至治”,必須使得“夫妻交友不能相為棄惡蓋非,而不害於親,民人不能相為隱”。就是說,最親密的夫妻和朋友,也不能互相包庇,而要向政府檢舉揭發,使得任何“惡”“非”都不能隱匿。只有這樣,“其勢難匿者,雖蹠不為非焉”(《商君書?禁使篇》)。實行連坐法的目的,就是要使得人民互相保證,互相監視,互相揭發,一人有罪,五人連坐,即使是蹠也沒有辦法為非作惡。《秦律》中多次提到“伍”的組織,例如說:“何謂四鄰?四鄰即伍人謂殹(也)。”凡是大夫以下,“當伍及人”,都應該編入“伍”的戶籍,一人犯罪,“當坐伍人”(《秦律?法律答問》)。
雲錚現在的搞法就是:如果你的家人族人靠著你的地位而行惡,一旦事情被告發,則你本人也該受到牽連,因為至少你有個管教無方的罪名在裡面。
事實上雲錚知道原先歷史上的宋朝有個制度很好,就是舉薦同責。好比雲錚在宋朝做官,他推薦一個人去做官了,結果後來那個人犯法被判,則雲錚也一定要受到一定的牽連,甚至是跟犯事的官員同罪。這樣的舉薦制度是很有威懾力的,舉薦者為了自己的利益地位考慮,便不會隨意舉薦,以免日後無故遭遇不幸。可惜這個制度跟雲錚現在所處環境不相符,要不然他還真想拿過來用用。
雲錚冷然環視一眼,眾人不管如何心思,被他的目光一掃,頓時噤聲,場面迅速恢復安靜。雲錚這才面無表情地繼續道:“治天下者,首重治吏!吏清,則天下定;吏汙,則天下亂!本督(代理總督)治事,一貫嚴於律吏、寬以待民。你們心裡可能都在琢磨這二十多個大銅鼎是做什麼用的,今天本督就告訴你們:這些銅鼎製造成功之後,將分別放置在河北山西兩省一共二十六府府城之內,每鼎以八門金鎖連環鎖住,尋常人等皆不得擅開,違令者斬立決!而這鼎的作用……你們看看,這蓋簷下面,是不是有一個一指寬的長縫?不錯,這裡的縫是特製的,為的就是可以從這裡放入一樣東西:裝著狀紙的信封!……本督將准許兩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