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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1章 實用主義

董仲舒請帖派送到桑弘羊家中的時候,韓盈剛從大理處回來。

西漢法律部門辦公的地方又稱大理,關於嚴氏女的案子她一直記得,只是之前找不到合適的時間,這兩天漢武帝不繼續找她,有空的韓盈趕緊把案子提交到了大理。

如今別說十三四歲的少女,有父母的男人法理上也沒有人身權,年輕的兒女都不過是父母手中的奴隸,這種情況下韓盈壓根沒從違背婦女意願上提,而是順著現在的邏輯表示:

兩家聯姻,本為結秦晉之好,一為女子擇娶佳偶,二為姻親互幫互助,而此男腿瘸臉麻,又無能為,如何贍養妻兒老小?若非詐騙隱瞞,其父母定不會允婚嫁女。

故此,男方一家的行為,無疑是嚴重破壞了婚姻的禮法,不僅無德,還會導致其他父母嫁女更加謹慎,有極大可能繼續抬高聘價格來減少損失,如今娶妻對正常男方家庭已經難以承受了,再這樣下去,那更沒得婚結,必須要嚴厲打擊這樣的騙婚物件!

雖然從法律規定日常的偏向來看,家庭中未成年的孩子和結了婚的女子其實和奴隸差不了多少,但前者的邏輯出發在‘孝’,上下都是如此,戶籍上也沒有更改身份,那大家都是良民,結婚再有金錢的往來,兒媳也是‘民’的範疇,不是交易奴隸,夫家也沒有什麼錢貨兩屹之說,父家仍有插手的資格,只要願意且有實力,那完全可以爭搶回來自己的女兒。

再加上如今不重女子貞潔,婚姻作廢並不算什麼難事,律吏對此也沒什麼異議,真正需要吵的,是男方一家這樣的行為,應該受到什麼樣子的懲罰,量刑是深是淺?

這裡面牽扯的事情就多了,如果罰錢罰少了,男方下次還敢,罰的重了,家破人亡的也不至於,必須得商議個合理的分界線出現,而且,女方這邊的損失也需要彌補,少了他們虧,多了會不會產生對男方家的誣告?

漢國最高的法律裁決機構,不知道有多少熟知法律條文的大佬。韓盈便沒有參與進去演笑話,只是做為附錄提交了兩條來自宛安的經驗。

一個是婚姻既然是結兩姓之好,上啟宗廟,那在問名的過程中,互相交換身份姓名容貌等特徵,兩份簽字畫押,奉於先祖面前卜算吉凶,最好再給官媒處提交一份,回頭不對便可拿它對峙。

再者,關於這種結婚後才發現人不對,再作廢婚姻的,女方有一定懷孕和死亡的可能,這對父家是極大的損失,需要因此加重對男方家庭的懲罰,而父有天瑕生出來的孩子,也很有可能天生帶有殘疾,再加上男方一家目的就是騙婚生子,為了制止他們獲利,直接溺死。

也就是欺負古代沒有更好的避孕藥物以及流產技術,不然嫁人的少女壓根不會懷孕,懷孕了也不用承擔孕產期死亡的風險,藕斷絲連的對女方一家不知道帶來多大麻煩,斷乾淨最好。

至於溺嬰對母親帶來的傷害,韓盈覺著長痛不如短痛,總比女子在激素的作用下,對孩子真有了感情,以至於被男方拿捏在手裡一輩子不得脫身的好。

而溺嬰這點放在現代過於挑戰人的認知,西漢還真沒人覺著激進,畢竟這是一人犯罪牽連全家老小,父母溺死殘疾嬰兒也不算犯法的時代,再往後走個上千年,思維同樣也差不多,成書於明朝的西遊記中,百花羞公主被黃袍怪劫持生下兩個孩子,最後也是被豬八戒沙僧摔死,好讓公主再擇佳偶。

故此,律吏對這點毫無意義,倒是對前面女子有孕如何加以懲罰上產生了爭執,畢竟這種‘追加懲罰’以往還真未有過,他們還得在商討一下執行的可行性和量刑。

兩個量刑和執法難度問題,使得短時間內根本爭議不出來結果,韓盈暫時無事可做,自然要過去聽一聽,她是亭侯,身份上高過二千石以上的官吏,過去雖說參與不了什麼事情吧,旁聽一下,又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