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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

準上進行了處理,或者依照客人的標準進行了生產,所以出現了有的賣A+B+,有的賣A+B+(一般情況下4B<)。

在貨幣存在的情況下,誰會允許這樣的差價存在,立刻就有人向法院起訴,麵館欺詐!本來這兩個交易雙方在完成交易之後,因買賣的商品達到了自己的合格標準,所以都非常滿意,商家賺得了錢,客人享受了一碗滿意的雜醬麵。可是因為貨幣的出現,買賣雙方都會對比每一次買賣雜醬麵的貨幣流量,結果就是,乙一盤算:“對啊!我吃虧啦!我要去找麵館算賬!”麵館一盤算:“對啊!我吃虧啦!我要去找甲要那些少給的錢!”——從此以後,為了平息這些爭端,商家與客人都要求國家政府制定統一的標準,買賣雙方都以這個標準來檢驗。結果卻是吃這種雜醬麵的人,有的雖然覺得在受罪,卻還要付那麼多的錢,只能有苦往肚子裡咽,根本就沒人理你!生產雜醬麵的人在製作雜醬麵的時候,卻只能在國家標準裡浮動,機械地生產著同種口味的雜醬麵,可是結果也令麵館十分惱火,很多人吃了都不怎麼滿意,還不停地找麻煩,一會兒要加醬,一會兒要多放點湯,一會兒不要蒜,一會兒不要姜……逼得他們只能放棄規模化生產,在生產前,還要仔細詢問一下客人的口味,這樣才能挽留住客人,勉強維持著店面的生存。

這就是罪魁禍首隱藏的地方,因為這些規定都是為了使貨幣在交換中起到簡化的作用,而反過來對商品的生產、買賣進行的規定!商家與甲乙三方,在這個雜醬麵的問題中,到底誰錯誰對?一下就清楚啦!圍繞著貨幣的衍生政策直接就可以判定,商家的標準是對的,而甲乙兩人的標準都是錯的!如果有誰不信的話,就拿著一碗鹹了或者淡了的雜醬麵去法院起訴一下試試。

如果是以物換物的話,雙方在進行買賣雜醬麵的時候,肯定都會先檢查對方的商品是否達成自己的標準,而且交易雙方肯定會準備一些方法讓對方確認自己的商品是不是合適對方。如果對方的商品不適合自己的標準,交易根本就不可能成立!符合自己的標準之後,再根據自己所處的市場的區域、處於人際關係的網路,來確定這個網路中的雙方商品的價值量,一旦談不攏,雙方肯定不會利用商品是否合乎國家的生產標準、以及各種法律法規等東西來強制對方:你必須買我的東西,你必須賣給我你的東西!因為在這裡每一個商品的生產標準,每個購買者心裡對商品的標準都是不一樣的!商家想要掙錢,不再是根據什麼國家標準去生產,而是開動腦筋,不停地針對每一個客人的口味去生產;每一個客人也就根據自己的合格標準去買,這樣的話,客人對符合自己合格標準的雜醬麵多給點錢,卻是可以的——千里難尋啊!不合自己標準但是急著要使用,勉強能接受商品的時候,少給點錢也是可以的——一句話,在這裡,定價的事不再是商家的事,而是買賣雙方的單對單的事!不過這裡最大的缺點就是交換的過程太過緩慢、繁瑣,現代的人應該都不願意,經常嘗試這種以物換物的雙方定價方式來進行交換!

透過以上的分析,在這裡我們至少可以肯定,貨幣在衡量商品的價格時,會抹殺每一個商品具有的特殊性。

1。1。1。2 貨幣傷害商品買賣的成因

大家看了上面的分析,是不是想說,“有貨幣的情況下,難道就不可以吃上一碗適合自己標準的雜醬麵啦?實在不行,就帶上一套實驗室裝置去,或者為了買只值克黃金的雜醬麵,用掉1克黃金去要求商家生產符合自己標準的雜醬麵,我就不信採用定做的方法,在這個世界上都找不到適合自己口味的雜醬麵!這不就打破你的結論了嗎!”

對於這種說法,我舉雙手贊同,因為這種叛逆式的做法,恰恰幫了我的大忙,如果每個人都採取這種方法去購買東西的話,這就完全打破